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关于修订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6 16:45  浏览次数:

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

关于修订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院发〔2018〕3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关于按时限抓紧落实高校党建工作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冀组明字〔2018〕29号)文件精神,我校对衡水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要抓好学习领会,在今后工作中,积极协助分管校领导认真做好议题准备、事前沟通酝酿和贯彻落实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2.衡水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3.衡水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7日

附件1

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和依法治校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常委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如下。

第一条 衡水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负责召开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党委。

第三条 常委会议是党委常委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制度。与学校事业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常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顶层设计、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资产借贷以及大额经费开支情况,校园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基建、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后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招生与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等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贯彻执行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的任免与聘用和学校中层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奖惩和监督等重要工作。

(十)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批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选举结果和分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十一)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校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全力做好执纪监督问责。

(十二)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党委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和上级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涉外、保密、武装、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四)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研究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十六)其他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出席会议,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召开常委会议,而书记不能出席和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通常安排在校历双周的星期三上午举行。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第七条 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学校的实际为基础;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常委会应当建立和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八条 会议研究讨论和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

(二)调研分析。凡被确定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人应当预先责成有关部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拟出书面报告或决议草案,提交会议审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列为常委会讨论的议题。

(三)咨询论证。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改革措施的制定以及事关教职工重要生活福利事项,在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前,提出人、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党内外同志的意见,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形成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应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等,需经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议题,事先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五)议事准备。对酝酿成熟的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2天前通知会议组成人员。除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外,一般应同时送达议题具体内容。

议题具体内容由提出人责成有关部门至少提前2天向办公室提供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文字简明扼要、份数足够的书面材料。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会议组成人员,确保会议组成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做好议事准备。

(六)研究决定。常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对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必须列入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常委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某一常委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贯彻落实。对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应当周密制定执行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办公室负责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常委如果对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九条 对应提交常委会集体研究的事项,因事态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对常委会议两次研究讨论仍未通过的事项,不得再按原方案提交常委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经常委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后,决策依据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有其他直接影响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时,应当重新进行调研分析、咨询论证和酝酿沟通,在此基础上提请会议研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明确不能提交常委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学校事业发展全局,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或虽经调查研究、咨询论证但是分歧较大、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四)学校纪委、党委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

(五)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六)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常委同意的事项。

(七)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议讨论的内容,除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保密纪律,妥善保管文件资料,涉密内容不得外泄。需要退回的文件不得带离会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录音、摄像、拍照和转发、复印会议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和以党委名义制定的文件等需要公布的,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的会务工作:收集、汇总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催收会议材料;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场所;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等。

第十七条 常委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办公室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常委如需到档案室查阅往年的常委会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会议期间,严防发生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现象,严禁无关工作人员进出会场、传办文件。与会人员应专心致志听会,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中途不得离开会场或者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加强会议纪律,对不遵守会议纪律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对违反会议纪律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视其情节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理。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新闻报道的规定,常委会会议可以公布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并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一般作文字报道,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二十一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衡水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衡水学院章程》,对《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如下。

第一条 衡水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二)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方向和总体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行政工作的决议等重要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三)讨论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讨论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四)讨论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讨论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研究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等问题。讨论决定教职工人事调动、师生员工的行政奖惩问题。

(七)研究拟订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和年中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研究部署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研究讨论国家重大专项建设规划和资金总体安排方案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九)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管理、师资队伍、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思想品德教育、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产业开发和其它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十)审议确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文件草案。

(十一)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二)研究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三)其他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通常安排在校历单周的星期三上午举行。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副院长、兼有行政职责的其他校领导为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特殊情况下,院长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必要时也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向分管校领导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报院长同意后,确定为会议议题。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在会前应该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应当预先责成有关部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拟出备选方案或书面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政策或法律依据,必要时应提出1-2个备选方案供会议选择参考。

对拟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和决策的重大事项,会前应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八条 议题具体内容由提出人责成有关部门至少提前2天向办公室提供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文字简明扼要、份数足够的书面材料。除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外,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会议组成人员,确保会议组成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受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应当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形成决议草案或方向性意见,会后报院长审定。

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对会议程序、议题顺序、列席人员范围、发言方式、议题材料等事项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和以学校行政名义颁发的文件,由院长审核后签发公布。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应当督促分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需要办公室或其他部门督查督办的,按照《衡水学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接触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议组成人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办公室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会议组成人员如需到档案室查阅往年的院长办公会议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院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收集、汇总议题,报院长审定;催收会议材料;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场所;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等。

第十六条会议期间,严防发生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现象,严禁无关工作人员进出会场、传办文件。与会人员应专心致志听会,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中途不得离开会场或者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加强会议纪律,对不遵守会议纪律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对违反会议纪律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视其情节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新闻报道的规定,常委会会议可以公布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并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一般作文字报道,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十九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衡水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促进学校党政领导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如下。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协调处理工作事务的集体议事方式。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通常安排在校历双周的星期三上午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与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早退、缺席,中途不得离开会场或者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列议题。会议举行方式如下:

(一)开会时,由主持人决定与会人员的发言顺序,一般采取逐个点名的方式。主持人最后发言。

(二)每名与会人员均按照以下程序发言:首先向会议通报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知晓的重要事项、重大情况,然后就需要集体研究、协商、协调的工作计划提出自己的思路。

通报已做工作时,应当择其重点,叙事简明扼要,没有必要将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情况事无巨细通报一遍。

与会人员如果没有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重大情况,或者没有需要集体研究、协商、协调的工作计划,可以不发言。

(三)其他与会人员应当就发言者提出的工作计划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四)主持人在听取大家发表意见后加以总结并作出结论。若认为实施此项计划的条件已经成熟,或计划具备可行性,则指定有关校领导负责或牵头协调,会后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备齐材料,形成议题,按照议事范围分别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除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扩散。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分管校领导要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时督促检查;办公室要跟踪调查,反馈信息,加强督查督办。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