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6 17:27  浏览次数:

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办字〔202012

为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督查督办机制,推动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18〕104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字〔2018〕61号)文件要求及《衡水学院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目的是: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强化政治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时效意识,基本原则是: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严格时限,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单位,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坚持“交则必办,办则必清,清则必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及其他办学机构。

第二章  工作体系和工作职责

 按照“统一组织、系统规划、协调联动、多维督查”的原则,成立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以党政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发展规划中心、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督查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决定督办事项和下达督办单、催办单。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具体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制度。

第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是教育教学及评价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确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方面的督查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中心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确定相关督查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

第九条  人事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

第十一条  各单位是督查督办事项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制定本单位的督查督办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承办的学校党政重要专项会议中议决的应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

(三)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学校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七)其他应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专项督会议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

专项督办。对照年度重点工作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登记立项。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会议督办。对重点工作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召开专题推进会、学校党政联席会等督促检查、协调落实。

(三)实地督办。对一些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需要现场调研和实地查看了解情况的,进行实地督办。

(四)联合督办。针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情况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开展联合督查督办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督办小组,共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登记在上级主管单位来文来电,学校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定《衡水学院督查督办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签,重大事项经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发送承办单位,同时做好记载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填发《通知》的,也可采用口头交办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督办落实《通知》发出后,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三)办结审查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查督办事项,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学校党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会议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根据督办事项实际情况和进展需要,参照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领导批办接到《通知》后,承办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重新交办

(二)落实承办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迅速进行自查自评,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三)上报结果《办理情况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与《通知》一并由具体负责办理人员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事项必须严格按时限办理落实。首次回复报告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暂不能办结的,应报送工作进度、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推进情况;确需进一步协调研究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办理落实情况;办理事项需较长时间完成的将持续跟踪督办。主要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反馈。承办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的,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注明延迟时限。

第十九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的,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

第二十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提出撤销督查督办事项申请,经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免予督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责任单位牵头办理,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成员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责任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学校党政办公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衡水学院督办》的形式予以通报,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奖惩制度。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

(一)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催办的承办单位,给予全校通报

(三)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废止。

 

附件:1.衡水学院重点工作督办通知单

2.衡水学院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3.衡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

4.衡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衡水学院重点工作督办通知单

督字  号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督办内容


办理要求


办结时限

请于 日前将落实情况或办理结果形成水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党政办公室督办科电话6016036。邮箱hsxy6016312@126.com。

领导签批


附件2

衡水学院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党政办公室

根据督字 年第 号要求,现将 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承办单位需实事求是客观简要地将重点工作落实,办理的具体措施工作进度结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按办理要求进行总结。)

 

 

 

 

 

责任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衡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需要,结合《衡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现拟成立衡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庆喜  党委常委、副院长

成  员:纪金雁  党政办公室主任

       刘汉英  人事处处长

       韩文江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梁晓辉  发展规划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韩伏彬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由纪金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及党政办督办科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附件4

衡水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