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办公室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1 11:28  浏览次数:

1.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均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经档案室批准可以摘录和复制。

2.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3.查阅党委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等重大问题和机密的档案时,需经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在阅档室内查阅。

4.查阅科研档案(课题组成员除外),须经课题主持人同意,科研处批准。

5.借阅档案,原则上不准携出室外,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要经过学校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待出手续。借出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借阅人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严禁相互转借,并应及时归还。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不能借出室外。

6.借阅档案者,必须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及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秘密的档案内容,借阅者负责保密。

7.借阅档案时禁止折卷、勾划、涂改、污损、折叠,不得擅自拍照、抄录、复印。

8.对借出档案,档案室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校领导,按规定严肃处理。

9.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办公室主任同意.

10.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档案室存查。